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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民间贷款司法应对

 来源:北方新报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利用一年的时间,进行了一次有关民间贷款的司法探索之旅,如今已经完美收官。这次探索成果,对民间贷款案件司法应对能力的提高、政府综合治理,以及民间贷款立法起草,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政府的重视和赞誉。
相关案件逐年增多
1月13日,记者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看到,办公桌上放着两份重要的调研成果资料:一份是《关于加强我区民间贷款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一份是《民间贷款的司法应对、政府治理及立法完善》的调研报告。
“最初,我们的出发点仅仅是想立足于法院,解决立案、审理、判定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近5年有关民间贷款案件呈增长态势,特别是2012年此类案件是前4年民间贷款案件的总和。”此次调研的主要参与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全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统计,2008-2012年,全区法院共新收民间小额贷款一审案件11.5107万件,年均增幅34.15%。2012年,全区法院受理的民间贷款一审案件数量在全国排名第6位,占了全国民间贷款案件总数的3.88%。此外,借贷规模空前的大,参与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全区法院民间贷款案件涉案标的额从2008年的7.84亿元增加到了2012年的81.23亿元。除了集团公司、中小企业的介入,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也大量参与。
“民间贷款案件数量递增、标的额如此之大,背后反映的是我们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李全锁说。
危机集中爆发
从2011年开始,由于房价、煤价大幅下滑导致的相关企业资金链破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的民间贷款问题集中爆发。2011年4月13日,包头惠龙集团董事长金利斌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而自焚;2011年9月24日,鄂尔多斯市中富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金自杀身亡,缘自2.63亿元民间贷款没有能力及时偿还;2012年6月上旬,包头鼎太置业董事长魏刚在酒店上吊自杀,据了解,他涉及的债务规模大约有7亿元。
集中爆发的民间贷款危机对当地部分产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李全锁说:“民间贷款的综合治理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而作为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围绕地方经济发展,解决地方民间融资领域存在的困难和现状;怎么提出我们司法应对的建议;如何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地方金融发展,都摆在了台面上。”
需要政府积极引导
每年,最高人民法院都有10个公开招标的研究课题,有关民间贷款纠纷案件法律规制问题的课题是其中的一个。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是10多个投标单位中的一个,最终从众投标单位中顺利胜出。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干部、法学博士黄凯告诉记者,课题调研组先后多次深入到民间危机集中爆发的地区,除了深入走访法院、办案人员之外,还在鄂尔多斯召开多次研讨会,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企业、银行等各行各业的人士召集在一起,集中探讨民间贷款有关问题。
李全锁说:“由于能源产业的高效发展和政府投资的持续拉动,我区经济增长率稳居全国前列,已经成为国内财富集聚和资本累积最为雄厚的地区之一。2012年,我区GDP总量达15988.3亿,人均超过1万美元,位居全国第5位。据了解,其中鄂尔多斯的亿万富豪就超过7000人。大量的民间资金如何才能得到科学的利用,不仅需要良好的金融环境,更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
民间金融存在多头监管
李全锁说,他们在调研中发现,由于股市震荡不断、银行利息较低,大量民间资本无法寻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而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大量民间资本通过民间小额贷款渠道盲目流向了煤炭和房地产等高利润行业。此外,金融体系尚不健全,信贷需求难以满足,监管机构尚未统一,非法借贷打击不力都成为民间贷款危机集中爆发的直接诱因。
据了解,受国家金融政策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主要流向大型国企和地方政府,大量中小微民营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以鄂尔多斯市为例,2010年,各项贷款总额达1562亿元,占全市GDP比重59%,远低于同期全国120%的水平。直接导致的是房地产业、建筑业、煤炭业向民间大举借贷,且利息畸高。
而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呈现出“多头监管”格局,民间贷款类准金融机构的审批、监管分别由金融办、商务厅、工商局、经信委、工信部门等政府机关负责,存在多头监管、监管不力的现象。
应鼓励创办中介机构
民间贷款危机不仅在我区局部地区集中爆发,在江、浙等东南沿海地区也表现得非常突出。调研组走出自治区,深入到浙江、福建两省进行调研,先后和当地法院系统、金融办、银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座谈,深入到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听取意见。
“随着调研的一步步深入,我们发现,民间贷款纠纷乃至危机集中爆发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民间贷款的规制和治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更需要政府的综合治理。”李全锁直言。
就民间贷款,调研组提出了9条综合性治理意见。其中,要加大民间投资鼓励力度,破除民间资本投向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国防科工、公用事业等垄断性行业的种种壁垒,实行政府补贴、健全投资体制、实施税收优惠等政策。要推荐民间贷款组织创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正轨。继续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贷款类准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创办民间贷款中介服务机构。
这其中也不乏成功的案例。2012年8月,内蒙古瑞景投资咨询公司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民间贷款服务平台”。该平台设立在居民区附近,资金拥有者1万元即可登记,资金需求人一般为小商店、理发店等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该平台要求贷款方必须提供担保,并设定银行同类贷款4倍以内的合法利率,帮助借贷双方签订规范的借贷合同,从中只收取借贷金额0.5%的中介服务费。该平台经营一年多,已经成功促成100多起借贷交易,涉及金额1000多万元,没有发生一起违约行为。
为全国立法提供司法帮助
要加强个人资信管理。200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在建设个人征信系统,至今已经为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但是,征信系统仍未普遍向社会大众提供查询服务,一些资不抵债的债务人仍然凭借过去良好的资信大举借贷。另外,要严谨公务员从事民间贷款。
“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有关民间贷款的专门性法律,因此,我们的调研还需要深入探讨。但是,我们的调研不论是对自身的应对,对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民间贷款司法解释,还是对全国人大起草的民间贷款立法,都提供了基础性的论证和帮助。这也是我们这次调研最大的司法意义。”黄凯说,“就在调研组做课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起草新的民间贷款司法解释,参与制定的人士也频繁和我们联系。我们的课题调研很及时,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提供了很大帮助。这个草案一旦通过,对全国民间贷款是一个很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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